为鼓励、支持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发放工作。市人社局依据《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措施,确保补贴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政策规定,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岗位补贴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中,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作为吸纳对象申请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可至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进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及办理补贴申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