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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社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人事人才工作指南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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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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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关注身心健康,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全省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事人才工作指南,现向社会公布。

一、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事人才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根据疫情防控大局需要,及时研究制定并灵活调整相关工作措施,保障广大相关人员身心健康和相关利益;加强工作监督,做好舆情引导,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可能出现的苗头问题提前研判、及时引导,科学高效地做好各项人事人才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充分发挥各种人事人才信息化服务平台作用,避免组织举办人才公开招聘、继续教育线下学习培训、职称集中评审、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书发放、人才项目评审、各类专家人才服务、博士后交流论坛等人才聚集性活动。鼓励利用网站、信息平台等进行业务办理,公布咨询电话,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采用函评、通讯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推行“不见面”的高效便捷服务。

二、具体工作

(一)公开招聘工作。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紧急补充医护人员,可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采取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相关招聘手续可待疫情结束后补办。各地、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办,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省属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确需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和相关手续可延后开展或办理。

(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认真统筹、组织做好上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安排,部分考试将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视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必要调整;推迟有关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暂缓职业资格纸质证书发放和补办。有关工作安排请及时关注、查询“辽宁人事考试网”及国家相关网站。卫生、会计等行业全国考试请及时关注、查询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官方网站或国家相关网站的通知要求。

(三)职称评审工作

1.优化调整2020年度职称评审方式。全省各级职称评委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开展职称集中评审。有关系列(专业)评价方式设置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疫情防控期间均可以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并提前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或在印发本评委会年度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疫情结束后,组织进行年度职称评审中的现场答辩、业绩展示、考试等环节的,要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满足当地疫情防控等工作要求,审慎组织实行。全省实行以考代评的部分系列(专业)年度工作安排,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疫情发展提前制定预案,适时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及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告。

2.坚决破除“唯论文”倾向。鼓励各类人才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疫情防控,解决医疗救治、重大专业技术课题和人民生命健康难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写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把业绩贡献在疫情防控一线。对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评审职称时予以倾斜。各有关评委会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突出职业道德、业绩成效、社会贡献导向,完善评价标准,细化政策措施。

(四)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交流工作。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交流工作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和需要,认真落实卫生防疫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组织开展,相关备案手续视疫情发展情况可延后办理。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方式接收材料,办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交流备案等工作,推行“不见面”的高效便捷服务。各地可视情况参照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资助等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相关工作,采取“网上办、邮寄办、延期办”等方式,为广大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省人社厅组织开展的各类人才政策补贴、资助和奖励受理以及资助项目申报,暂推迟到2020年3月31日,并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申报,集中接收邮寄材料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31日。网上申报“兴辽英才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2019年度“兴辽英才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入选者正常登录“合同填报系统”进行线上填报,纸质版申报材料暂不报送,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加大对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在2020年度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等选拔中,对在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予以倾斜。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加大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相关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线上疫情防控精品课程开发。在2020年国家和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计划中,增加疫情防控和科研的选题,适当延迟申报日期,并给予经费资助。

(六)博士后工作。暂停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现场办理,所有手续全程网上办理。延长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博士后综合评估、国(境)外交流项目申报日期,具体申报时间以国家通知为准。其中,博士后综合评估工作整体延后2个月,各设站单位的数据填报与自查时间,调整为2月17日—4月30日,并于7月10日前报送《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价表》。取消邮寄纸质《博士后工作评价表》,改为向指定邮箱发送。对设站单位的实地考察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发展态势另行安排。在2020年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评审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共克时艰。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人员登记、消毒杀毒、健康状况报告、饮食卫生等有关工作。

(七)工资福利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工资管理和发放流程,适当简化程序,改进服务方式。全面推进网上审核,对必须现场审核备案的,可予先行发放,待疫情结束后再履行相应程序。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强化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1、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有关单位在内部分配时,向敢于担当、勇挑重担、加班加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特别是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2、为促进有效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八)表彰、奖励工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先进事迹,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及时性表彰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5号)要求,对在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事迹感人的突出典型,按规定程序开展及时性表彰。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要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报道先进事迹,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九)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要求开展各项人事人才工作,准确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坚决禁止“吃大锅饭”、“搭顺风车”现象,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人事人才工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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