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
二、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三、申请程序
(一)见习基地申请
用人单位向其所属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2、开户银行开户账号(或开户许可证)一式两份;
3、《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附件10)一式两份;
4、《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附件11)一式两份;
5、《就业见习单位承诺书》(附件14)
6、见习单位与实施机构签订的《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2)一式四份。
申请材料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备案。
(二)就业见习人员资格
就业见习单位招用见习人员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前,需向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资格确认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指取得相应毕业证书,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见附件1)之日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持外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省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中未登记过就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非毕业年度内的毕业生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岁失业青年指自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初、高中肄业或毕业未继续升学,且《就业创业证》中登记失业的人员。
2、提供材料
(1)高校、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失业青年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各一份(16-24周岁失业青年需提供初、高中毕业(肄业)证)。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
(三)正式上岗
见习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在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华夏人寿、太平人寿五家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最高标准为 12 个月500 元/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保单确认生效后报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见习正式开始。用人单位在接到见习上岗通知的同时须提供:
1、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1)一式四份;
2、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收据;
3、《营口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附件13)一式两份。
(四)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3)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一式两份;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一式两份;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一份;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工作总结和鉴定表》(附件12)一份。
四、补贴标准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五、补贴期限
见习期限按照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期限为3至12个月。
六、资金拨付
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送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复核无误后,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 件 8),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负责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见习补助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就业管理科
联系电话:29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