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营口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7]313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
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
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