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
20
18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市(县)、区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引导
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
确定职工
工资
水平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
18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
〔
20
18〕114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
18年
全市工资指导线,现予公布。
一、20
18年企
业
货币
工资增长上线为1
0
%;
二、20
18年
企业
货币
工资增长基准线为
7
%;
三、20
18年
企业
货币
工资增长下线为
4
%
,
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要
切实
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
〇
一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