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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劳动关系科

发布时间: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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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精神, 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 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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