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12号)精神,
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现
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8元调整为13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