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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发布时间: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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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账户细则》)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保证金办法》)等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营口市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联系电话:2980133

附:《营口市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营口市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账户细则》)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保证金办法》)等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建设项目)。

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的银行以下称为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承保、查询、理赔以及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等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为保险公司。

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以及工资款划拨、工资专用账户监控等业务的银行以下称为开户银行。

第三条 市、市(县)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发改、财政、营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审批、备案或核准时,要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立工资专户,确保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建设项目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以下简称工资代发)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分账制,对工资代发履行督促和监督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到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并存入相应款项,于3日内将协议书及相关凭证报送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五条 开立工资专户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与开户银行签订工资专户资金委托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

三方协议所约定的拨付金额、日期要与施工合同约定内容保持一致性。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需约定工程进度结算办法、拨付人工费周期及日期、人工费的数额或占工程款比例等内容,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建设单位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建设单位每月拨付人工费,要能够满足当月发放工资需要;

(三)需要建设单位核准后追加拨付人工费的,追加拨付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影响下个周期的资金拨付。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营口地区同时有2个及以上建设项目的,一般要求一个建设项目对应一个工资专户。以联合体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体单位合并核算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由牵头单位存储;联合单位平行独立核算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当分别存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开立工资专户后,要将相关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公示,将工资专户基本信息及三方协议等相关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所招用农民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电子化考勤管理、考核工作量、编制工资表、施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5)、班组长及农民工进出场承诺书(见附件6)等;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专业管理和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和打卡考勤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考勤工作规范,规范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场管理秩序,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干活有数据、用工有实据、讨薪有依据”基础性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经责令整改后仍未履行工资支付责任,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足。

建设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约定日期向开户银行报送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资表,开户银行通过工资专户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用人单位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

施工总承包单位每月对工资专户的人工费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工资专户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施工总承包单位依然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因用工量增加、工资专户余额不足或项目开工后约定人工费数额比例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签订补充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补充协议及调整情况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资专户、工资代发等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将工资专户有关资料、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实名制管理台账等妥善保管,在项目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撤销工资专户,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2),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后,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附件3),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待工资专户销户后,方可到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

第三章 经办银行、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责任

第十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专户的开户银行和保证金经办银行根据《条例》、《省账户细则》、《省保证金办法》等有关规定,应优化服务流程,承担相应职责,能够满足辽宁省欠薪预警系统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人员做好学习和培训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和开户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营口市设有一定数量分支机构,能够满足全市建设项目需求;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按承诺要求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专户等相关业务服务;

(三)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提供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三)在营口市设有分支机构,能够满足方便全市建设项目需求;

(四)近3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按承诺履行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相应责任;

(五)分支机构应取得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要优化业务流程,在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申请后,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专用账户的开立工作。并在业务系统中应当对其进行特殊标识,不得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因支付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并存储保证金后,经办银行应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并于3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开户银行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账户后,应将工资专户相关材料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履行工资支付责任而作出责令清偿或先行清偿行政决定的,经办银行根据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省保证金办法》附件3)和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表》(《省保证金办法》附件4),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拨付至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因用工量增加、约定人工费数额比例需要调整,或工资专户余额不足等,开户银行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补充协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及相关调整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开户银行应做好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减免工作,为农民工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强制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工资表等资料后,应及时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农民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在日常监管中,开户银行发现未按三方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或余额不足等异常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依据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省账户细则》附件)的通知,取消工资专户特殊标识,办理工资专户账户注销。

经办银行待项目工资专户销户后,依据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出具的《农民工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省保证金办法》附件6),解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或开户银行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给予警告一次;仍不整改的,列入营口市农民工权益保护金融服务“黑名单”,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限制其5年内在营口地区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等相关金融业务。

(一)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省保证金办法》附件3)后,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者未按照保函、保证保险约定全额承担担保(保险)责任的;

(二)擅自划拨、支取、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或工资专户资金的;

(三)未能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

(四)未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规定,导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专户账户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的;

(五)未按监管要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工资专户变更或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等进行社会公示,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省保证金办法》附件3)、《农民工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省保证金办法》附件6);

(三)负责对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估;

(四)负责指导、督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各园区相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各市(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含所属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存储保证金的项目及时催缴,并根据需要申请启用或责令补足保证金;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工业园区)工程项目工资专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按月工资代发进行检查,建立工资代发台账,定期向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三)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开户银行及时落实辽宁省欠薪预警系统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

(四)负责建设项目完工后,核实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拖欠工资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2)、《施工企业承诺书》(附件5)和《班组长及农民工进出场承诺书》(附件6)。公示期满,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撤销工资专户手续;

(五)盖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老边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营口辽河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园区相关部门落实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本园区内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开立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工资代发进行告知督促,建立工资代发台账,做好日常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负责将经督促仍不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相关情况,及时移送属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三)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经办银行、开户银行及时落实辽宁省欠薪预警系统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录入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拨付工资专户款项不能满足一定时期内工程建设计量支付的需要;

(二)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周期将人工费拨付到工资专户;

(三)拨付人工费的比例和周期均违反了施工合同约定;

(四)将人工费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五)其他情形。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有以下情形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或者工资支付表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或劳资专管员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的,未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未实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时间等相关要求开立工资专户;

(二)未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按规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未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等(分包单位参照施工总包企业执行实名制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代替现金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函(保单)正本由营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保存,不符合规定的,重新更换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工建设项目开户银行不做调整,开户银行负责增加账户特殊标识,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账户日常管理,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变更为《省账户细则》规范后的名称,报送材料及公示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三十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启用、返还等所涉及相关文本,参照《省保证金办法》附件1-6执行;落实工资专户所需相关文本,参照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1:《营口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委托管理三方协议》

附件2:《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附件3:《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

附件4:《不予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

附件5:《施工企业承诺书》

附件6(1-4):《工人及班组长进出场承诺书》

附件1

营口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资金委托管理三方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开户银行)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进行委托管理等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就乙方承建项目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造价万元,合同工期:。

二、乙方在丙方开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待开户后手工填写)。

专用账户开立后,乙方委托丙方向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报备。专用账户资金不得转入非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乙方提报已完成施工产值中人工费清单量(对照乙方报审的工资表),每月日前向乙方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或根据施工计划测算,每月日前向乙方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万元),专用账户内保持足够支付该项目所有农民工至少1个月工资的资金。

四、乙方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等情况,每月日前乙方将工资表报甲方项目部审核确认后,提供给丙方,工资表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发放,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允许丙方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账户对账单等信息。

五、丙方应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依据经甲方确认的工资表从专用账户划拨到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丙方接到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性质,并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六、甲方独立承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不利后果,乙方独立承担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账户的不利后果,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签订后,如丙方无法按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监控预警工作要求准确、及时上传相关数据信息,甲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重新调整专用账户等事宜。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专用账户撤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我单位承包项目施工任务,于年月在银行依法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户名:。该项目现已完工,需要撤销工资专户。

我单位承诺该项目自施工以来,所有工人工资均已按时足额支付到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无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

如有违反承诺情形,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照片)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联系方式:

附件3

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

银行: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年月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为:;户名为:,现该单位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经审核,同意其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不予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通知书

(单位名称):

你单位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核,该项目不符合销户条件要求,暂不予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请你单位后,重新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的书面申请。

联系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施工企业管理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企业,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项目所有施工班组的全部工人均签订进出场承诺书,工人工资均按时、足额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拨付至工人本人银行卡账户。

二、项目工地实施人车分流封闭化管理,配备电子化考勤门禁系统,组织本项目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均进行考勤,考勤记录作为本项目施工人员结算劳动报酬的配套客观依据。对无考勤记录的人员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则视为编制虚假工资表,本公司承担侵占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至少每月与分包单位或班组核对一次以上工作量,对分包单位或班组报送的工作量、工资表核对确认,并对核对的工作量和工资表的真实性负责,公司承诺绝不扣押或变相扣押本项目施工人员的工资卡。

四、本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承诺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不存在工程款的恶意清偿行为,逃避支付工资责任;建设单位超两个月未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时,本公司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并停止施工;如未及时报告并继续施工,则视为本公司承担恶意欠薪直接责任。如本项目出现欠薪问题后,本公司积极主动解决问题。

特此承诺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1

工人进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公司承建项目班组的工人。现本人自愿郑重承诺并保证做到如下事项:

一、知悉工资支付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直接拨付至本人银行卡账户,配合企业落实进出场的电子化考勤、签订进出场承诺书、劳动合同、工作量考核表、工资表等,以上均系本人亲笔签字。

二、本人领取工资的银行账号:,此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本人在该项目劳动报酬标准为:,本人自愿承担因本人未妥善保管工资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

三、知悉工资支付正常周期为一个月,二个月以上未支付工资需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超时限未进行申诉,本人将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保证不采取闹访、围攻围堵公共设施和相关单位等非法过激行为,决不恶意或过激讨薪,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如有无理或非法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6-2

班组长进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系公司承建项目班组长。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知悉工资支付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直接拨付至工人本人银行卡账户,配合企业落实进出场的电子化考勤、签订进出场承诺书、劳动合同、每月工作量核定表、工资表等,并确认以上材料的工人签字均为本人亲笔签字。

二、考勤记录作为本班组施工人员结算劳动报酬的必要客观依据。班组人员如无考勤记录,则视为未在本项目付出劳动,不具备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本人领取工资的银行账号:,此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本人在该项目劳动报酬标准为:。对本班组核对的工作量和工资表的真实性负责,承诺绝不扣押或变相扣押班组人员工资卡。

四、知悉工资支付正常周期为一个月,本班组工人发生工资争议或二个月以上未支付工资的,需及时到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超时限未进行申诉,本人将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五、当本班组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保证不采取闹访、围攻围堵公共设施和相关单位等非法过激行为,决不恶意或过激讨薪,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如有无理或非法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6-3

工人退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进场到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班组工种工作。现因于年月日退场离开工地,并与公司解除(终止)用工关系。本人在工作期间全部工资(大写)元(小写:      ¥)已由本人领取并结清,没有被公司拖欠、克扣。

特此确认

本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证明人(班组长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证明人(劳资专管员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6-4

班组长退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系司承建项目班组长。本人承诺本班组工人工资已全部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到位并结清,工资表上登记的工人为本班组全部施工人员,考勤记录、工资结算、支付、领取情况属实,工人的签名真实有效,无漏签。年月日班组所有工人全部退场。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证明人(劳资专管员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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