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缴纳养老保险金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问题
目前我市仍执行《营口市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营人社〔2019〕10号》文件,具体条件是:1、企业招用2018年及以后年度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招用择业期内(毕业2年内)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或未缴纳半年以上的毕业生;3、与企业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补贴期限是: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企业招用高校毕业补贴期限,应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辽财社〔2019〕276号)文件“第七条(二)对于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之规定执行。按照现有政策,人社部门无法把企业招用高校毕业补贴政策期限延长至两年。
二、退休人员再就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数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2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退休人员在就业单位和个人不需要在缴纳养老保险金。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以促进我市社会保障工作朝着更加公平可持续方向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