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各类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进一步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负担,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化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
三、政策范围
(一)非本市户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四)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的;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的;
(八)未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
四、政策补贴期限和标准
1.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2.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五、补贴方式和补贴认定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
2.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承诺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村)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说明灵活就业形式、就业地点以及月均收入等情况。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复审,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并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归档,以备调阅和检查。每月将审核通过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县(市)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一)实现就业的,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及领取营业执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六)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
(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参加公益性岗位的;
(九)户籍或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
(十)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解读单位: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舒扬
解读电话:2980140
相关文件: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公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