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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工资有保障了!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发布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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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营口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新闻发布会。营口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就我市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了发布。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以法治手段根治欠薪。

我市人社部门在贯彻《条例》工作中早谋划、早部署、早准备,2019年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共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44件,已解决44件。农民工欠薪人数与金额分别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3.8%和13.1%。

《条例》有哪些重点内容与农民工权益息息相关?

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条例》有哪些适用人群?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是谁?何种情况下可以追偿?

《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

(二)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当派遣方为个人,或派遣方不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或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且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须负清偿责任,但可以在清偿后依法追偿。

(三)当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其名义对外经营(即挂靠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四)用人单位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否则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的用人单位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该规定可能导致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丧失,并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无限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的特别规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农民工资支付应负的主要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三)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四)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给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拖欠农民工工资哪些单位和个人会受到处罚?

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将根据情节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同时,还要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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