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进行2024年度经营情况年检,现将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1.在我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
2.外地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营口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二、年检时间
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交材料
1.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盖章签字纸质版原件) ;
2.2024年度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缴费证明(纸质版) ;
3.2024年度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纸质版);
4.辽宁省202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明细表(附件1)(电子版excel);
5.营口市2024年度劳务派遣年检台账(附件2)(电子版excel);
6.国家人社部2024年度劳务派遣情况表(附件3)(电子版excel)
7.2024年度劳务派遣年检企业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4)(电子版word、盖章纸质版)
四、年检程序
此次年检采取各县(市)区初检,市复检的形式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筹划阶段(3月25日至3月28日)
组织召开年检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会议,培训、指导业务开展。
(二)初检(3月31日至4月18日)
按企业注册地(或企业经营地),各劳务派遣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以上年审材料,各地区人社部门对照劳务派遣企业年检要求组织初检,形成地区劳务派遣企业年检报告,并分别汇总各类台账(附件1、2、3)。
(三)复检(4月21日至4月25日)
各地区人社部门初检完毕后,将地区年检情况报告(盖章纸质版)、7项提交材料和劳务派遣企业资格证一并送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组织复检。
(四)资格证发放(4月27日-4月30日)
经复检合格,由市人社局对企业劳务派遣资格证加盖公章后返回各地区人社局,由各地区组织发放。
五、相关要求
1.各劳务派遣单位要认真填报各类台账,并积极联系属地人社部门,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将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和电子版(存U盘或光盘)材料尽快报送到属地人社部门。
2.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本次年检,不予补检。
3.提交材料涉及虚假内容导致年检不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4.本通知将于2025年3月31日起通过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兆云 孙 鹏;
联系电话: 0417-2980133;
电子邮箱: ykldgxk@163.com。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