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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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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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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根据租赁场地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年,补贴上限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实际年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三、补贴条件。

1、在营口地区登记注册且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2、申报企业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申报材料。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补贴流程。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六、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1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667061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22157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原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资质认定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属于线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材料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类型申请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需要);

3、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4、在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可以查询下载到该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5、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证明材料。

四、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流程

1.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主体向经营实体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资格审核申请。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质认定表》。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413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6670618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167047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221570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778011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187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一、服务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为存档人员提供人事档案转递服务。

二、所需材料

(1)接收服务

①由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开据《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拟转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②调入的档案应有原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转递单》和《档案目录》(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③原档案管理部门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拟转入地的档案管理部门(资料来源:原档案管理部门)

(2)转递服务

①本人身份证或相关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相关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升学被各类院校录取的流动人员,需录取单位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录取调档函(资料来源:录取单位)

③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转入民营企业等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需出具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资料来源: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政府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④流动人员因工作变动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需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人事档案调档函》或单位介绍信(资料来源:考入或转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

三、申报流程

流动人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档案管理经办机构进行申报,档案管理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档案按规定进行接收、转递。

四、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857012

营口市站前区社会保障中心

0417-2923120

营口市西市区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0417-2635003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767511

营口市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0417-3866170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7689087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0417-6957207

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

一、申请条件

1.非营口市户籍,非营口市转出人员,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房屋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后,在我市租赁住房(不包含商业、公寓等非住宅)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

二、补贴标准

博士生:800元/月

硕士生:500元/月

本科生:300元/月

大专生:200元/月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共同租赁住房,按照就高原则,另一方减半享受。

三、补贴期限

24个月

四、申报材料

1.身份证和与身份证户籍地址一致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领人本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社保卡复印件以及学信网打印的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领人本人或夫妻无房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备案情况登记申请表(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和房屋租赁合同;

5.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明(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提供购房手续或回迁房安置手续等有效合同);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流程

1.租房地在站前区、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的毕业生,租房补贴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进行。其他县(市)区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每年五月和十月工作日期间,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民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请办理。

3.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由房产部门,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集中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

4.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房产、公安和人社部门分别在《非营口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材料归档,并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向租房地财政部门报送。

5.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租房补贴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位。

六、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1.毕业生资格审核: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办

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

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才办公室

0417-3866170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指导科

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

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

0417-6167516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科

0417-3888900

2.房屋资格审核: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站前区、西市区、沿海)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中心

0417-2877969

老边房产管理处  服务分中心  备案管理科

0417-3872030

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房屋交易服务站

0417-6916021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鲅鱼圈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档案室)

0417-6119503

盖州市房产管理处

0417-7795888

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一、申报条件

1.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2017年12月28日后(之前未在我市就业或创业),被我市用人单位录用或在我市实现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参加我市社会保险且连续缴费满3个月,当前仍在我市就业(创业);

3.2017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首套唯一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且名下没有其它用途的商品房屋,可就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4.2024年1月1日后在我市购买一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二手商品住宅房屋,可就其中首套商品住宅房屋申请高校毕业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难,二手商品住宅房屋购房日期以不动产登记簿日期记载为准。

二、补贴标准

博士生:8万元

硕士生:5万元

大专及本科生:2万元

211、985、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3万元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按就高原则补贴,另一方减半享受。

三、申报材料

1.新建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相关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6)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2.二手房商品房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档案部门开具的存档证明(注明按照档案记载是否全日制学习及学历层次);

(3)企业人员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务员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申领人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相关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6)不动产权证书、原始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7)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领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

在我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要格外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特殊情形的补贴实施办法

补贴申领人不得就下列情况的房屋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1.受赠予或继承的商品住房:

2.与直系父母、配偶之外的自然人共同出资按份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

3.回迁房、房改房等非商品房性质的住房。

补贴申领人在联得上述情况房屋所有权以外,以个人或夫妻共同的名义在我市首次购买新建或二手商品住房,则可就新购商品住房正常申请办理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五、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时间、方式及时限

购房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由房产、人社和财政部门采取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的方式。每年五月和十月集中受理,六月和十一月集中审核、发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受理时间、方式

每年五月和十月,房产和人社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受理,申领人可在工作日内到房产部门申请办理。

(二)审核和发放时限

集中受理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县(市)区房产和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限各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房产和人社部门分别在《营口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中相应位置加盖专用印章,留存相关申请材料归档,并由人社部门向购房地财政局报送。财政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拨付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据实一次性发放。

六、申请退还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退还购房补贴的银行转账记录及申请表。

2.受理、审核和返还时间、方式及时限

参照购房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3.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购房大学生向人社部门申请并返还购房补贴资金后,人社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并报送房产部门,由房产部门盖章后即可解除房屋五年内禁止交易限制。

六、其他

(一) 购房人不可兼得政府部门发放的人才引进类其他购房补贴,已办理购房补贴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二)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1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申领购房补贴的实施办法》(营住建发(2021)286号)废止。

(四)本办法废止后,未向房产和人社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效弃,不子补办。

八、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1.毕业生资格审核: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办

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

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才办公室

0417-3866170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指导科

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

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

0417-6167516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科

0417-3888900

2.房屋资格审核: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站前区、西市区、沿海)监督指导科

0417-2877968

老边区房产管理处    服务分中心   备案管理科

0417-3872030

大石桥市城乡建设与公用事业中心   房屋交易服务站

0417-6916021

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鲅鱼圈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档案室)

0417-6119503

盖州市房产管理处

0417-7795888

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且在我市以灵活就业方式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补贴期限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三、所需材料

(一)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外地户籍毕业生另需提供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一)毕业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上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外地户籍毕业生到常住地)进行申请,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二)申报后每年6月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三)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补贴审核认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发放至毕业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站前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楼大厅12号窗口

0417-2923102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

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事管理办公室

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指导科

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

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

0417-6167513

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学籍地在我市辖区,毕业学年(毕业前1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烈士子女、特困人员、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及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1200元/人

三、申报材料

1.《营口市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学籍证明原件(可由学校统一出具汇总表);

4.毕业生本人营口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5.相应困难证明材料:

⑴低保家庭毕业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并正在领取保障金的《低保证》复印件(需当年年审或近期领取记录);

⑵零就业家庭毕业生,提供零就业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⑶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本人信息截图等;

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⑸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⑹残疾毕业生,提供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

⑺烈士子女毕业生,提供证明材料;

⑻孤儿毕业生,提供孤儿证。

四、经办流程

1.各相关院校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毕业生名单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2.公示期结束后,各院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汇总,填写《营口市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3.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西市区青花大街西28号203房间)审核。

4.审核全部完成后补贴资金将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

五、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0417-2857011

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

二、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在我市注册和参保缴费,与录用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依法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薪酬。

三、补贴期限和标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按照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统筹部分给予补贴。

四、所需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三)劳动用工备案人员名册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五、申报流程

(一)每年1月和7月,用人单位持以上材料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拨付给用人单位。

六、联系方式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大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0417-2857011

站前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1楼大厅12号窗口

0417-2923102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中心

0417-4881171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事管理办公室

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指导科

0417-6957184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

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

0417-6167513

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统招普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毕业生、硕士研究生、2017年以前“985工程”“211工程”的本科毕业生和“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的本科生。

二、申报条件

自2017年12月28日起,我市企业(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营口市辖区)新增就业人员,现仍在我市工作,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

三、补贴标准

博士生:2000元/月

硕士生:1000元/月

“985”“211”“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800元/月

四、补贴期限

24个月

五、申报材料

1.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信网打印的毕业生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4.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5.单位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六、经办流程

1.每月20-25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工作单位纳税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生活补贴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经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月、7月持社保缴费凭证和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到资格认定部门填写《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3.资格认定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4.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资格认定部门,由资格认定部门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中。

七、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站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办

0417-2923809

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科

18641796099

老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人事管理办公室

0417-3922363

大石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就业人才失业与劳动监察科

0417-6957221

盖州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才中心

0417-7689087

鲅鱼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人力资源综合科

0417-6167513

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科

0417-3888900

自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417-665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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