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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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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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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9元调整为2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和信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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