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社〔2024〕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从2024年5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00元,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中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5%和90%发放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调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615元/人·月;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71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