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社〔2023〕43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营口市人力资源和就业事务中心:
现将《营口市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劳务品牌建设,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6号)和《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辽人社〔2022〕1号)要求,加快我市劳务品牌的培育、发展和壮大,促进我市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培育基地发起的劳务,该劳务的从业人员普遍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或从事某一行业、工种、职业的传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并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
第三条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可以是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建设的劳务品牌名称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劳务品牌名称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级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劳务品牌认定与管理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 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坚持标准化、协同化、动态化管理的原则,结合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不限行业、领域。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劳务品牌发展的管理细则,并积极组织参与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培训。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协同开发完善职业培训项目。
(二)推荐就业。建立稳定的劳务输出渠道,劳务输出的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高,就业质量较好,劳务从业人员就业信息管理规范。
(三)跟踪服务。加强对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做好劳务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
(四)维护品牌。围绕“稳定就业、优质服务、诚信经营”主题,加强劳务品牌文化建设,树立品牌良好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增益品牌价值,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八条 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行2年(含)以上;
(二)具有独立品牌名称或商标等正规注册标识,劳务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
(三)具备围绕劳务品牌开展培训项目的能力,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要求,可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源的单位开展培训、实训工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类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1.近两年总培训人员超过200人,培训后从事该行业人员超过100人。
2.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100人。
3.从业人员培训台账完整规范。
(四)与用工企业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合作协议,且每年自用或输出特色劳务从业人员不低于培训人数的80%,从业人员就业台账完整规范;
(五)劳务跟踪服务功能健全,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后的服务和管理落实到位,能做好从业人员技能提升、职业安全教育、劳动维权等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就业质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发布公告。市级人社部门通过人社局网站发布市级劳务品牌认定评审公告。
第十条 组织申报。县级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依据认定标准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主体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级人社部门。
第十一条 初步筛选。县级人社部门分别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市级劳务品牌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劳务品牌,由市直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人社部门复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市级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标准,采取“资料评审+实地核查”的方式分别对各地上报的劳务品牌进行审核,最终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市级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市级劳务品牌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级人社部门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营口市市级劳务品牌目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机构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六条 市级劳务品牌认定后,每两年进行复审。劳务品牌的建设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劳务品牌的使用情况、发展状况(包括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重大投诉事件、是否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报本地人社部门存档。市级人社部门按规定定期组织复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责令一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按时提供相关信息的;
(二)市级劳务品牌标识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三)职业培训人员培训信息、劳务从业人员就业信息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的;
(四)未按要求对劳务从业人员输出后进行服务和管理的。
第十八条 市级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人社部门约谈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令三个月内予以整改:
(一)被县级人社部门责令整改,一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各类财政补助资金未按有关规定使用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市级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被市级人社部门约谈,三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由属地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级人社部门暂停市级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市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一年期届满前,市级人社部门可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标识使用权或者继续暂停标识使用权一年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级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人社部门上报市级人社部门将其移出劳务品牌目录并收回市级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
(一)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劳务品牌认定的;
(五)依据本办法被暂停市级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六)已经不符合市级劳务品牌认定条件的。市级人社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作出移出市级劳务品牌目录和收回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被移出市级劳务品牌目录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劳务品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权被市级人社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决定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在市级人社部门官网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人社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劳务品牌牌匾、证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获得认定的机构可以在其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市级劳务品牌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