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恢复建筑施工企业养老统筹政策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取消前的“建筑施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性质
提案中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养老统筹资金”不是社会保险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资金,所收取的资金并没有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账户,而是施工企业用来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用资金,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施工企业的现金类资产。取消之前,我市一直实行的是建筑业社会保险费专用资金统筹管理,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保险管理机构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给建筑安装企业,用于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计取和缴纳方式
按现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险费仍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没有被取消。我市规定招标控制价中的规费(含养老保险费)计取建议费率是10%,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施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用工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按规定足额向征缴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这笔资金包含在工程造价中。我市取消的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式,即取消了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资金的中间环节,原来的计取方式和缴纳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质的改变。
三、 取消养老保险统筹管理方式的原因
一是养老保险费计取费率确定主体冲突。现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养老保险费等规费由企业通过市场竞争自主确定,这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定率征收相矛盾,阻碍了施工企业有序地良性竞争。
二是我省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统筹管理现状。现我省其他各地市都已经取消了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管理的规定。
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同时,请您随时监督我局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