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等16个部门制定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已印发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等特点。
二、适用对象
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实施意见》定位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合理界定了企业的用工责任。
《实施意见》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实施意见》所指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任务,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重点从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四个部分,提出20条具体细化措施。
第一部分,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共4条。《实施意见》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企业范围,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三种用工情形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对平台企业合作用工形式进一步做出了规范。并对平台企业用工情况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台账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7条。《实施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完善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制度,提出7条措施。一是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二是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益。三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四是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权益。五是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权益。六是保障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七是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权益。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包括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参加社会保险、民主协商、诉求表达的权利。
第三部分,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共6条。《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就业创业对接服务、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优化工会组织服务优化城市综合配套服务、优化文化教育供给服务等方面的措施,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
第四部分,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共3条。《实施意见》从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协调治理机制等方面对各级职能部门和机构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并在建立协同治理体系、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