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补贴条件、补贴标准、补贴时限等,强化工作指导、规范经办流程。
二、起草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营口市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管理办法(暂行)》共十九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五条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第三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限第六条至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第四章补贴申请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退单位提出材料和申报时间;第五章补贴终止第十二条补贴终止的六种情形;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至第十六各级人社部门职责;第七章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政策实施时间。
解读单位: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舒扬
解读电话:2980140
相关文件:关于做好稳就业相关政策的公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