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人社发〔2024〕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2元调整为19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