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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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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要求,规范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评定与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标准化水平,营口市出台《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为便于相关单位、运营机构及创业实体理解执行,现解读核心内容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核心目标

当前就业优先战略深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凸显。出台《办法》一方面旨在全面对接《辽宁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辽人社规〔2024〕4号),确保省级政策落地;另一方面结合营口本地经济、产业及创业就业实际,解决原有管理办法中标准不统一、服务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核心目标是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开放共享”原则,推动全市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构建多元特色专业的孵化服务体系,发挥其培育创业主体、带动就业、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助力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主要框架与核心内容解读

《办法》共九章二十四条,涵盖总则、基地类型与模式、孵化对象与职责、评定条件、市级评定程序、年度考核、扶持政策、日常监管及附则等关键环节,形成全流程规范、全要素覆盖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明确管理体制与责任主体

《办法》确立“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体制,明确由市人社局、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合成立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考核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评估小组”),统筹省级基地考核评估与市级基地认定工作;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基地日常巡查、年度考核及政策落实,形成上下联动、权责清晰的管理格局。

(二)细化基地类型与运作模式

为适配产业需求与创业群体特点,《办法》明确基地可分为重点群体服务型、行业垂直型、成果转化型、综合服务型四类,各县(市)区可按需评定。运作模式分为三类:政府投资型由政府统一规划运营;社会投资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并市场化运作;多元投资型通过财政投入、企业融资、社会捐赠等多元渠道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决定性作用。

(三)规范孵化对象准入与基地职责

1.孵化对象范围: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包括创业项目(团队)、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

2.入驻条件:创业实体需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一实体入驻不同基地累计不超过5年;同一创业者(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实体入驻不同基地累计不超过3家,同一实体在同一基地孵化期最长2年,若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且年新增带动就业20人以上,可延长1年。

3.基地职责:为入孵实体提供低成本场地、政策与活动信息发布、创业指导、项目对接等全链条服务;建立符合本地产业规划的《创业项目库》(省级≥20个、市级≥15个),每半年更新;按月报送闲置场地、创业项目等信息,实现资源与创业者精准对接。

(四)严格基地评定标准与程序

1.基本条件:运营机构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配有专业管理服务团队与专家指导团队;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配套设施完善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准入退出等制度。

2.市级基地专项条件:稳定运营2年以上,优先吸纳大学生、青年、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业项目,鼓励引入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项目;自主支配孵化场地≥2000平方米,利用率≥80%,近2年年均在孵实体≥15户、带动就业≥50人;孵化成功率≥50%,成功实体中创业带头人企业占比≥40%,协议到期出孵率≥80%。

3.评定程序:市评估小组每2年集中开展市级基地评定(含复评),流程为发布通知、单位申报、县(市)区初审、市级复审、名单审定、公示公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在孵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统计标准,杜绝虚假申报。

(五)完善考核机制与扶持政策

1.年度考核:市级基地由县(市)区人社部门考核(新认定基地次年参加),省级基地由市评估小组考核;考核内容含运营管理、场地保障、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公示后公布。

2.梯度补贴: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按基地等级、建筑面积、在孵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确定标准,实行“基础运营费用+孵化成效”核算。省级基地最高年补贴150万元,市级基地最高100万元、最低30万元,补贴不超过实际运营与公共服务支出。

3.违规追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基地,追回资金并追责;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补贴发放、监管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强化日常监管与退出机制

1.日常管理:基地需建立服务台账(含入驻/迁出、就业变动、服务记录等,单独标注“无实体办公”“未带动就业”对象),按季度报送;名称、运营机构变更需30日内申请备案,更新系统信息;使用“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对违规入孵实体限期30日整改,未达标则清退并备案。

2.停发补贴与取消资格情形:明确7类情形,包括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孵化对象或带动就业人数低于标准30%、未带动就业实体占比超30%、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连续3年未参与创业大赛、伪造信息骗补、丧失运营能力等,确保基地规范运营。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与2018年《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营人社〔2018〕29号)相比,本《办法》优化要点:一是对接省级政策,明确省市衔接规则;二是细化孵化对象入驻期限、创业者实体数量限制,准入更精准;三是强化新质生产力导向,鼓励优质产业项目入驻;四是完善补贴核算方式,贴合孵化成效;五是健全考核监管与退出机制,监管更严格;六是规范信息报送与系统使用,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

四、实施意义与保障措施

《办法》实施将规范基地建设运营,提升创业服务质量,精准扶持创业实体,培育更多市场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引导基地聚焦重点群体与新质生产力产业,推动创业与产业融合,为营口高质量发展注入动能。

保障措施方面,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办法并备案;市评估小组统筹考核评估与认定工作,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各级人社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与跟踪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创业主体。

   《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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