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类]
[公开]
营人社复〔2026〕58号 签发人:孙学刚
陈晓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促进人才发展应首先做好体制内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副高以上职称)转岗管理工资待遇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针对建议中提出“我市事业单位中,已由高级专技岗转聘为管理岗、且目前工资待遇明显低于原专技岗水平”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营口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营人社发〔2010〕37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人员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和《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依综上所述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岗位后,应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执行管理岗位工资待遇。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继续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紧跟国家、省市新出台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聘岗位后相关政策,保证政策及时落地见效,不断强化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激励;二是收集关于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意见,汇总梳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转聘管理岗位、工资待遇执行、职称晋升、关键专业人才激励等方面诉求,更好的为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信息支持。
最后,衷心的感谢您对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和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并诚恳地欢迎您今后对我们工作予以更多的指导、帮助并提出宝贵意见,不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6日
联系人:周诚浩 电话:2980132
抄 送: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督查室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