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以用工主体类型、主体等级、争议类型、合同履行地以及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因素作为划分标准,对辽宁省三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整合,原《辽宁省企业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废止。
《通知》明确,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各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各市(沈阳市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部队师级单位在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各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对于发生在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包括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李石街道、拉古乡、高湾经济区)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除由辽宁省、沈阳市和抚顺市管辖的案件外,由抚顺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同时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多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用工主体为劳务派遣单位等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各市因经济水平、行业分布、企业类型不同而存在的地区差异,《通知》赋予各市对部分争议案件的管辖调整权限,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管辖权体系。
此次管辖权调整,立足于我省实际,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