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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创业补贴办理指南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发布时间: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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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创业补贴办理指南

(一)创业场地补贴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创业场地租赁证明复印件;

(5)创业实体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1.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口市创业项目认领登记表》;

(2)《营口市认领创业项目运营情况介绍书》;

(3)《营口市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申请表》;

(4)申请补贴单位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认领创业项目者身份证复印件;

(6)认领创业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用工备案花名册复印件;

(8)认领创业项目企业带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2.经认领创业项目企业注册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1.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向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营口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

(2)《营口市创业企业申报表》;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登记表复印件或劳动用工备案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6)吸纳登记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信息表;

(8)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9)社会保险费缴费完税证明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2.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材料,通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系统核实吸纳人员登记失业情况和社保缴费情况,组织实地查验。复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核实创业带头人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创业带头人资格,并将创业带头人企业和带动就业情况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

(1)申请人持《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认定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初次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满2年不满5年且已注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

(2)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补贴的终审认定工作。

2.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员持《单位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到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认定手续,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吸纳人员初次工商登记注册企业满2年不满5年且已注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

(2)吸纳初创企业失败人员就业的申请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补贴的终审认定工作。

(五)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认定表》。

(2)创业孵化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3)创业孵化基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可支配场地证明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情况,工作人员队伍情况,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企业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申请理由、工作设想以及发展前景等。

(6)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办法》、《入驻企业审批程序》、《入驻条件》、《申请认定表》、《项目评估表》、《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物业管理规定》、《服务公约》等。

(7)管理和服务队伍情况包括基地工作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专家指导团队名单(包括姓名、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职务及专长等)。

(8)《营口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9)基地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入孵协议书复印件。

(10)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后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地考察。

3.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六)创业担保贷款

1.借款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审核: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借款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已婚的需再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

(5)带动就业人员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及缴费凭证。

(6)担保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7)《担保人证明信》;

(8)《反担保协议书》;

(9)《保证合同》;

(10)《借款合同》。

2.经办金融机构将具备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相关证明材料传递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3.注册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进行资信评价,认定经营项目是否贴息。

4.经办金融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审核结果,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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