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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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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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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人社函〔2024〕21号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4〕1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引领,聚焦打造新时代“六地”的目标定位和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和改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培训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等,下同)参加的原则,通过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等方式,组织开展高质量学徒培训,促进技能人才对企业发展支撑作用充分发挥。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实现学徒培养规范化、标准化,培训规模和质量有效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鼓励企业按照年度用工计划总量或技能岗位员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确定学徒培训数量,有计划地开展学徒培训。支持大型企业集团、产业链龙头企业、连锁企业等依托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制培训。中小微企业、新兴行业企业可探索由所属行业商会牵头组织,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或采取企业联合组班方式开展学徒制培训。企业自身不具备培训场所、企业导师等条件的,经申请属地公共就业机构根据企业培训专业、自身意愿等协调对接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内的培训院校,由培训院校组织在本校或合作的具备场地、设备、导师等条件的企业进行。支持建有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和培训院校率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明确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目标。以依法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自主确定。转岗职工,新转的职业工种必须是本企业所设置的技能岗位工种,否则不能参加培训。在申报培训材料时企业需要提供所有参培学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确保职工原岗位技能工种和所转岗位技能工种均在本企业有相应职业工种设置。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等确定,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下中级工可延长到2年、高级工可延长到3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工种),且有培训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等,下同)。培训期限长于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的,企业应与学徒协商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改制重组的,要充分考虑已开展学徒制培训的衔接。培训方式以工学一体为主,通过实施工作项目、完成工作任务、解决工作问题等,提升学徒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实名登记学徒信息。企业确定培训对象后,企业提供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花名册》(附件1),与培训学徒签订《学徒培养协议》(附件2),约定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方式、质量考核标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其他需明确的事项。企业委托培训院校承担部分培训任务的,应与培训院校签订《企校合作协议》(附件3),约定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技工院校还应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证明材料。企业要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记录参训情况,对无法完成培训的学徒应及时反馈记录。培训主体须留存培训音像资料备查(涉密企业或岗位、作业环境录音录像存在危险的除外),涉密企业结合实际自行对培训过程负责。以上要件须按要求及时录入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

(四)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培训课程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个部分。企业和培训院校应根据培训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学时总量和课程结构,总课时一般不低于每年400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5分钟)。通用素质和专业基础学时量应分别不低于总学时的10%和20%。即:《通用素质》不少于40课时;《专业基础》不少于80课时(主要是专业基础课理论专业知识授课)。《专业技能》不少于280课时。课程可采取线上、线下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课时一般不超过 30%,即通用素质、专业基础课可以线下教学;也可以完全采用线上教学模式:《专业技能》课需要在设施设备上实际操作不可采用线上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用素质》包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安全生产等内容。培训应用的线上培训平台须是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全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坚持产训融合,加强岗位所需核心技能的实操实训,提升学徒岗位适配能力。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对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培训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等违规教材。培训机构在申报开班培训时需提交职业培训教材选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 )。并积极推动世赛、国赛先进理念及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知名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辽宁工匠、世赛(国赛)获奖选手和教练等参与学徒培训课程开发和开展名师带徒活动。

(五)建设优质师资队伍和培训场所。企业和培训院校应根据学徒培养目标做好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选拔工作,培训班型原则上不超过50人,合理配比师徒数量。企业需提供在企业中担任学徒导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培训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导师一般应达到或超过学徒培养目标的职业技能等级;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未参加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且具备带徒能力的职工,经企业评估认定并向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后,也可作为企业导师。支持企业向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支付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制定、鼓励支持各类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导师,并作为评优评先和晋升技能等级的参考条件。委托培训机构需要提供导师的身份证复印件、所培训相关专业的教师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操作技能水平证书)及复印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到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是相关职业工种行业协会颁发证书)。充分利用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车间班组等,建设具备技能培训所需设备设施等条件并具有工学一体化特色的培训场所,组织开展师资研修、培训成果展示、教学能力竞赛、培训教学资源开发等活动,共建共享优质教学资源。专业技能实操培训教学场地可设置在培训机构,也可以从便于企业生产的角度出发设在企业生产车间,灵活开展教学活动。及时填报《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5)。

(六)规范做好考核评价。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对学徒培训教学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对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后可按照培养目标完成规定学时,直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具备自主评价资质企业可按规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生产活动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考核定级。不具备自主评价资质企业培养的学徒可通过社会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协助做好对接服务、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证书(包括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

(七)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规定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兼得。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一培训对象在一个培训计划期内只可培训一个工种,行业商会组织跨企业联合组班参加培训的,由行业商会牵头汇总各参训企业材料履行申领程序,补贴分别拨付各参训企业,各地可对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机构目录进行分类管理,单独建立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目录、企业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企业依托自有培训中心开展培训的,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培训计划对场地设备等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纳入目录,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开展其他培训任务;企业与培训院校合作组织培训的,培训院校须纳入目录。

三、有关要求

(八)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行业部门协同合作,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动员企业和培训院校积极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要把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加强新时代辽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服务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深入对接重大项目、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培训需求,注重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的问题困难,做好资金、政策的落实和服务保障工作,扩大新型学徒培训覆盖范围。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培训情况作为各类人才项目申报的参考条件、省厅将采取适当方式调度督导,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进行鼓励。各县(市)区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对口报告。

(九)健全支持保障政策。企业按照与培训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培训院校支付的学徒培训费用(附件6),以及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附件7)中列支。拟申领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社保缴费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可按规定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按规定可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由当地备案审核部门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划拨。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应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一般应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完成评价及补贴申领工作、未按计划人数完成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完成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多退少补。企业和培训院校获得的政府培训补贴资金可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十)强化培训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通过内部信息比对核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确定参训学徒资格条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学徒培训的过程监管,依托全省职业能力管理信息系统,切实落实学徒登记注册、培训过程督导检查、培训结果考核要求,实现从报名、开班、培训、证书发放、资金申请到补贴发放等全过程网上管理。要督促企业组织学徒完成培训(附件8),对于培训完成率低于80%的企业,再次申报时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和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附件9、附件10),切实保障培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能,对存在管理不规范、虚假培训、套取骗取资金等情况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完成培训后,写好《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工作完成说明》(附件11)。填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1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学徒花名册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xlsx

2.学徒培养协议附件2学徒培养协议.docx

3.企校合作协议附件3新型学徒制企校合作协议.docx

4.XX年职业培训教材选用情况统计表(样表)附件4职业培训教材选用情况统计表.xlsx

5.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5辽宁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docx

6.企业基本账户信息附件6企业基本账户信息.docx

7.企业提取培训教育经费证明附件7企业提取培训教育经费证明.docx

8.营口市新型学徒培训XX月培训课表附件8营口市新型学徒培训××月培训课表.docx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附件9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xlsx

10.新型学徒培训学员登记表(样本)附件10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员登记表.docx

11.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工作完成说明附件11企业新型学徒制计划完成说明书.docx

1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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